工伤至一级伤残,经法院判决应赔偿工人36万元。但伤者穷到没钱买米,公司方还企图转移法院查封财产,拒不履行判决。近日,高明法院人准备拘留公司法人代表,公司方才主动全部履行判决。 据了解,2005年6月,建筑承包人黎某与汇海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,随后雇请梁某等人进行施工。施工中,由于汇海公司员工无证驾驶叉车操作不当,造成在车间门口施工的原告梁某被从叉车上掉下的重物压伤,经鉴定为一级伤残。
从此,梁某一直卧床不起,生活无法自理且需要巨额医疗费进行治疗,而无劳动能力梁某再也没有其他的经济收入来源,一直靠自己抚养的母亲与叔叔也穷得丁当响,他们家到了没钱买米下锅的地步。
事故发生后,梁某与黎某和汇海公司协商解决未果后,遂将两被告诉上法院。法院经审理后,依法判决雇主黎某和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高明法院执行局在立案后立即采取查封措施。但是,执行法官在查封过程中发现,公司只是租用土地修建厂房,法院不能直接拍卖厂房,而只能将厂房拆除后变卖,这样又不足以赔偿申请执行人的损失。见此,执行法官先变卖部分设备解梁某燃眉之急。
此外,通过兄弟法院协助,执行法官找到汇海公司的法人代表刘某,而刘某擅自转移查封财产。执行法官决定对其采取司法强制措施,准备拘留刘某。在将被依法予以拘留前,刘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,遂主动拿出36万元赔偿金交付给卧病在床的伤残农民工梁某,全部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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